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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中心/綜合報導

南部1名得過師鐸獎的退休國小校長,自2013年起長期利用課輔名義性侵、猥褻7歲姪女,直到2015年女童母親察覺異狀報警,整起案件才曝光,然而法官一審僅判4年徒刑,引發各界熱議。當地教育官員受訪時指出,師鐸獎是杏壇的最高榮譽,將報請教育部研擬是否撤銷師鐸獎資格。

女童一家教育程度不高,所以父母請擔任校長的姑丈來為女童進行課業輔導,豈料他竟趁此機會,長期以手指、生殖器性侵7歲女童。女童擔心課業受影響,遭父母責罵,因此選擇隱忍,直到2年後媽媽發現姑丈反鎖房門,內心起疑,才在頻頻逼問下發現女童慘遭性侵,心疼地抱著女兒痛哭。

女童透露,姑丈從自己上小學前,就會趁著教導功課時撫摸她身體,有時手會伸進衣服裡摸胸部,有時則從褲頭伸進去摸「尿尿的地方」;如果是去姑丈家補習,姑丈還會把她帶到2樓脫光衣服,接著用「尿尿的地方」放進她「尿尿的地方」,且每次做完都會給文具或100元封口,要她別跟爸媽講。

法院及檢方都認定,女童能確切指認姑丈身體特徵,連下半身有幾顆痣、胸口的印記都幾乎完全吻合,可見被告確實有脫衣侵犯情形。檢察官認為,姑丈違反姪女意願,對姪女性侵、猥褻,因此依《刑法》222條、224-1條起訴,前者求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,後者則是3年以上、10年以下。

法官宣判時,卻變更檢方起訴法條,改依對未滿14歲男女猥褻罪判2年;性交部分更認定被告無法勃起,依對未滿14歲男女性交未遂判3年,合併執行4年,結果一審判決一出,立刻引發外界強烈質疑。根據《蘋果日報》報導,地庭庭長30日受訪時指出,姑丈雖違反女童意願,但未達《刑法》221條、224條所指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等強制手段來違反個人意願之程度,法官已在適用法條中,宣判較高刑度。

被告同時觸犯了《刑法》227條「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、228條「因親屬、教育受自己扶助之人,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,且對未滿14歲男女性交、猥褻......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但因前者刑度較重,所以以227條宣判,性侵未遂3年,猥褻2年,合併執行4年;至於手指侵犯,因缺乏有力證據,因此宣判姑丈無罪。

對此,部分法界人士抨擊,最高法院認定《刑法》227條的先決條件是雙方都對性的認知能力,但年僅7歲的女童怎麼會懂性?更不可能與姑丈兩情相悅,因此根本不適用該法條,若法官真認定被告違反女童意願,應該勇敢一點以《刑法》222條(刑度7年以上)、224-1條重判。

面對判決結果,檢方則表示,將針對全案的犯罪事實認定與適用法條,詳細研究有無違反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,若有違法或不當之處,將再提出上訴。

當地教育官員指出,師鐸獎是杏壇最高榮譽,自然是以最高道德標準來要求,既然該案已由地方法院判決,將報請教育部研擬撤銷其師鐸獎資格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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